7月30日下午,平舆县法院召开第三次客观执行不能案件新闻发布会,该院执行局局长陈杰主持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陈杰局长介绍了何为执行不能案件以及它与执行难最大的区别。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后一类案件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为让当事人更直观的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陈杰局长通报了四起关于客观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