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2日,平舆县法院通过采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等执行措施,成功执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2017年3月13日,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经平舆县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婚生子女由张某抚养,杨某于每年的4月12日之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25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某长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
2018年7月11日,经查询,杨某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平舆县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18年7月12日,杨某主动打来电话,要求解冻其名下银行账户,经执行干警对杨某进行释法明理,解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利害关系后,杨某“幡然悔悟”主动缴纳了剩余的执行案款,并表示以后每年都会如期支付子女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