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马某在执行干警和当地村委的多方协调调解下,达成了和解协议,李某当场承诺以后不会在通道上设置障碍物。
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纠纷一案,经平舆县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从马某大门口从墙往东2.95米为南北公共通道,李某不得在此通道上设置障碍物;从王某屋后所栽种的东北角靠路的一排杨树的北侧(靠树)由东往西自然延伸取直至南北路相交叉的东西公共通道,李某不得在此通道上设置障碍物。判决生效后,李某没有履行,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耐心劝导李某不要在通道上设置障碍物,李某一边答应执行干警不堆放障碍物,一边等执行干警走了之后继续在通道上堆放障碍物,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执行干警决定由当地村委出面协调,经过执行干警和当地村委的多方劝导下,李某同意不在堆放障碍物,并与马某达成和解协议,使得该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