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特字第21号
申请人汤言芝,平舆县万冢乡汤岭村委汤岭。
被申请人付小丽,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北环一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汤言芝申请宣告付小丽失踪一案中,申请人汤言芝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汤言芝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汤言芝撤回申请。
审判员 徐腾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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