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被告人胡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接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胡某悔恨不已,自己万万没有想到一时的冲动换来了四年的牢狱之灾。
2014年12月3日早8时许,被告人胡某的妻子武某因在西洋店镇集市上与被害人赵某的母亲闫某争抢“出摊位”发生纠纷引起争执,在双方争执的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拿起钢管向赵某的头部挥舞而去,赵某当场晕倒。后经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赵某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程度。
平舆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身体,致一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后其家人能支付被害人赵某部分医疗费用,被告人胡某无犯罪前科及本案起因系民间矛盾所引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